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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普法】相恋2月才知男子已婚,男子用假离婚证骗感情

南皮普法 · 2025-9-5 19:25:22

湖南长沙,年轻漂亮、身材很好的康女士,在网上聊天时,发现了一名单身帅气的男子,年龄28岁,年收入100万以上,在和对方初步聊天后,康女士觉得与对方很投缘,便主动添加了这名男子的微信,可没想到加微信后才发现,这名男子根本不是单身,而是有妻、有子。

考虑到对方已经结婚,康女士便劝解该男子要忠于家庭,随后便主动删除了该男子的微信。

原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,可令康女士没想到的是,被删除的男子并没有死心,反而再次申请加康女士的微信。

康女士一开始并没有同意,但男子声称自己已经离婚,并在康女士的要求下,发送了一张离婚证的照片过来。

于是,架不住对方软磨硬泡,康女士便通过了对方的好友请求,加上好友后的男子,便开始死缠烂打起来,也因此很快与康女士确立了恋人关系。

某日,康女士趁男子回家时,便向男子拨打电话时,不料男子突然挂掉电话,康女士觉得事有蹊跷,便找自己的朋友暗地里调查了一下。

这一调查不要紧,一调查直接吓了一跳,原来该男子根本没有离婚,甚至前不久,其妻子就因为男子类似的行为,痛苦不已,现在没想到又发生这样的事。

康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,便想要找记者曝光该男子,想给其她女孩提个醒。

面对记者的采访,康女士本人表示,自己之所以接受该男子,是因为男子一直死缠烂打,并且多次表示,自己身材很好,是个男人都会喜欢。

有意思的是,在采访的过程中,男子给康女士打来了电话,男子表示,曝光自己对康女士没想任何好处,所以希望和康女士私下解决问题。

康女士觉得有道理,便主动中止了这次采访过程,也没有向记者曝光男子的联系方式。

@以案普法

这可真是金玉其外,败絮其中,针对此次事件,网友多数都是嗤之以鼻,认为应当严惩男子!

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,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?

其一是诈骗罪!

部分网友认为,男子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,使康女士产生了错误认识,而与之建立恋爱关系,男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无疑,就本案目前的事实来看,男子确实有欺骗康女士感情的行为,但这种欺骗不能等同于诈骗罪中的欺骗。

《刑法》中规定的诈骗罪,必须要求诈骗的对象为公私财物,感情不能等同于财物,所以男子的行为虽然可恶,但却不构成诈骗罪。

其二是重婚罪!

在不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,有网友指出,男子在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,与康女士保持恋人关系,是否构成重婚罪呢?

很显然是不构成的!

按照《刑法》对重婚罪的定义,要构成重婚罪,必须要求对方已经登记结婚、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。

本案中,男子一直在隐藏二人的关系,双方也没有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,所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。

综上,男子的行为虽然令人发指,但并不构成犯罪。

当然,不构成犯罪的同时,男子的行为违背了《民法典》规定。

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。男子多次违反这种义务,只要其妻子提起离婚诉讼,就可以要求对男子少分、或者不分财产。

最后,虽然男子最终没有被曝光,但通过此次事件,也希望男子能够迷途知返。


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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